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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郫县会计培训班分享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财税误区

来源:成都郫县仁和会计    时间:2018/10/24 16:09:27

 成都郫县会计培训班分享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财税误区,具体内容如下。

 财税误区1: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

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、国税发[2008]116号文件等文件,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,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。

  财税误区2: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

 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,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(有条件扣除)、公益性捐赠支出(有条件有标准扣除)、盘亏损失(有条件扣除)、罚款支出(分类别可扣不可扣)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、债务重组损失(2种情况一般可扣)等。

  财税误区3:3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

  国税总局公告[2014]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(按季纳税9万元),免征增值税,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/增值税/消费税是同免同减,也就是3万元免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,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
  财税误区4: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

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,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,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、折旧表,还有银行利息单、完税证明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,都是合法凭证,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!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。

  财税误区5: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

  增值税应纳税额=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,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,只财税(2013)106号特殊规定: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,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,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  财税误区6: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

 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,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,除另有规定者外,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,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。

  财税误区7: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

  根据国税函[2009]3号规定,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,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准予扣除,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。另宁夏、河北省、大连、山西、辽宁、北京、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
  财税误区8: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》国税发[1995]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,付给2%的手续费,但由税务机关查出,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,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。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,别忘记了!

  财税误区9: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,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

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,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成都郫县会计培训机构http://6150.peixun360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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